起訴離婚無效需要滿足的法律條件有哪些?
我們通常所理解的結婚和離婚,無非就是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到民政局做一個登記,另一個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不涉及財產糾紛一般不輕易上升到法院的層面。但現實生活是複雜的,我們可能會遇到任何的狀況,比如有些案例就是請求法院判決起訴離婚無效的,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離婚並不是一方的真實意願時。今天,小編就來給您講講相關的法律條件。
一、離婚的法定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准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説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二、判定離婚無效的相關法律規定
離婚作為一個民事法律行為,理應滿足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離婚系雙方法律行為,需要夫妻雙方都具備真實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欺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的規定,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第三項的規定屬於無效民事行為。至於其離婚後宋某與某雙方是否仍然能夠融洽地生活在一起,甚至被宣告離婚無效以後再實施離婚行為,則均是獨立於本案的另一個事實,與離婚被宣告無效屬於不同的事實,這並不構成妨礙其要求宣告離婚無效的權利的理由。
離婚往往是由於雙方在一些方面不和,導致無法一起生活而做出的決定,但有些時候,離婚是夫妻雙方為了達成一定的目的演的一齣戲,但往往這齣戲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不小心就假戲真做,假離婚成了真離婚。當您遇到這種情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起訴離婚無效,若您滿足上述民事行為條件,您起訴離婚無效的勝訴率就會很高,證據一定是勝訴的決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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