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砂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採砂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採砂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是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八條 [非法採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 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一)無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
(二)採礦許可證被註銷、吊銷後繼續開採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採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的情形。
在採礦許可證被依法暫扣期間擅自開採的,視為本條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
第六十九條 [破壞性採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價值在三十萬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採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破壞性的開採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對於非法採砂的行為,顯然是構成了侵犯國家利益的行為,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後果以及造成的惡劣影響來判決處理。應當由行政管理部門首先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後,如果達到了立案追訴的標準,才可以起訴並對嫌疑人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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