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包括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機關等相關的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是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為了維護社會生活秩序,及時打擊一些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許多法律、法規都賦予某些行政機關具有執行權。
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強制執行。依照這一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拒不履行拘留決定的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機關就是公安機關,也就是説公安機關具有行政拘留的執行權。
再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罰款決定,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通知其開户銀行予以劃撥。因此這一規定也就賦予登記主管機關在企業法人不繳納罰款時的執行權。
人民法院也是行政處罰決定的強制執行機關。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與方式,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對人處於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對人對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對他人構成威脅。
(2)行政相對人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
(3)行政相對人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
我國相關立法規定了多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2、處置財物。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進行處置,涉及所有權的4項權能,即行政機關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處置財物具體表現為對查封、扣押、凍結、使用、處分以及對財物的使用進行限制等。
3、進入住宅、場所。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危險,非進入住宅、場所不能實施救護或不能制止危害行為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時進入該住宅、場所採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機關主要是看該案件的管轄機關是誰就由哪個行政機關進行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了限制人身自由(如限制出行等);進行罰款(包括處置財物和凍結財產等措施)還有就是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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