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判決書不服應該怎麼辦
一審以後判決,經過法定期間後生效;第二審以後或者第二審以後判決,通常自判決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對有效判決不滿意,如何處理?請從下面與小編一起為具體瞭解。
對判決書不服應該怎麼辦
對判決書不服的,如果是一審判決書,可以在生效前提起上訴,已經生效的可以申請再審;如果是二審判決的,也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以及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對生效判決書有不服的,不管是對判決書的全部內容還是部分內容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檢察院提起申訴。這就決定了當事人拒絕接受生效的刑事判決,享有依法申訴的權利。
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1、如果是一審民事法院作出了判決後相關人士表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十五天內(刑事訴訟為十天)即判決書生效之前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2、如果是二審判決,在判決送達後生效,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如果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訴訟案件,也可以報請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關於上訴
1、根據法律規定,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名稱,原審法院法、案件的編號以及上訴理由等等。上訴申請書應當是通過原審法院來提出的,並且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數量製作上訴狀副本。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訴狀之後,必須在五天的時間之內把上訴狀副本送到對方當事人手中,依照規定,對方當事人也要提出答辯狀,時間是在十五天內提出,當然,和一審一樣,不作出答辯的對案件審理並沒有影響。在人民法院收到了上訴狀和答辯狀以後,需要將其以及相關證據、案卷提交給上級法院,即二審法院。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收到相關材料後需要對相關事實、一審法院適用的法律等方面進行審查。
2、第二審的人民法院就案件本身可以進行調解,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書,調解書上應當有二審審判員、書記員等的簽名,並且要有二審法院的印章,對於此調解書,在送達當事人之後,原來的判決視為撤銷。關於二審法院適用的程序,《民事訴訟費》有規定的除外,都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需要注意的是,我國訴訟制度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理完畢,出現特殊情況的話,得到批准的可以延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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