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採取強制措施後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執行案件採取強制措施後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
2、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
3、劃撥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
4、提留被執行人的收入(工資);
5、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6、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
7、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8、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9、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
10、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退出土地;
11、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12、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的轉移手續;
13、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1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債權;
15、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16、限制被執行人出境;
17、將被執行人信息納入徵信系統;
18、向媒體公佈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信息;
19、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進行罰款;
20、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採取司法拘留措施;
21、限制被執行人進行高額消費。
三、民事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總的來説,在人民法院已經開始採取強制措施以後,法院當然不會無故中止執行,而且中止執行是暫時的,等到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之後,人民法院還是要恢復強制執行措施的。一般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法院會在6個月之內完成相應的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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