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立案程序有什麼?
一、申請強制執行立案程序有什麼?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二、申請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
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在判決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兩年內向一審法院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後會進行有關審查。審查通過後,法院會先通知義務人要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強制執行。義務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就採取強制執行,執行結束後會通知申請人。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措施有: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法院下達強制執行申請後,銀行可以依法凍結,被申請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查封拍賣被申請人的財產。若被申請人有多處房產,可以要求其強制遷出某一處房屋。對於延遲支付的債務,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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