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結案後沒有收到調解書怎麼處理?
一、調解結案後沒有收到調解書怎麼處理?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調解中,一旦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但是,法院調解後達成的調解協議並不都會製作調解書的,法律還規定了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的情況,具體如下所示: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法院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會按照規定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在法院調解後沒有拿到調解書的當事人們,不用擔心法院調解結果沒有證明,就無法按照調解協議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已經對沒有調解書的案件一一記錄在案,不會造成當事人無理無據實現自己的權利的,所以,當事人在調解過後,就得按照調解後確定的內容進行解決。
注意:如果是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説法院有製作調解書的,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會及時判決。後面的情況就是調解書還沒有生效,所以,在調解過後對調解協議不服的,還可以在這個時間點上在積極主張消除調解書的效力。
二、什麼是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規勸,促使其就民事爭議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法院調解其所以是一種訴訟活動,是因為它是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活動,人民法院是該活動的主持者。
法院調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調解不成功,二是調解成功。調解不成功則訴訟繼續進行,調解成功則可審結案件。因此人們又經常將法院調解説成是一種審結案件的方式。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以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爭議案件,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但法院調解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
如當事人不願調解或無調解基礎的案件,法院可不經調解而作出判決。在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內容。法院調解與當事人和解及其他組織的調解相比較,具有如下特徵:
法院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由此達成的協議,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活動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相結合的結果。所以調解與當事人和解有顯著區別。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與他人發生衝突的情況的時候,如果確實需要進行民事訴訟的,一定要注意民事訴訟的流程等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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