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人的範圍包括什麼?
1、掛靠關係中的掛靠者與被掛靠者作為共同訴訟人
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户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時應作為共同訴訟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被告。
3、個人合夥中的合夥人作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此種情形必須與合夥組織相區別。
4、企業法人分立的,應以分立後的法人為共同訴訟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等關係中出借單位與借用人應為共同訴訟人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因為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等實際上是借用了一個法人的名義,此時,出借人與借用人之間必然形成了一種不可分的權利義務關係。
6、保證關係中的共同訴訟人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根據該條文,在當事人對保證責任形式未作出明確約定時,即推定為一般保證責任。
7、繼承關係中未一同起訴的其他繼承人應當作為共同原告在繼承遺產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當然,如果未共同起訴的部分繼承人就所爭議的遺產享有遺囑繼承權,則享有遺囑繼承權的繼承人應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共同訴訟是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兩種情形的,無論是何種的訴訟情形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民事訴訟程序來進行的,我們一定要及時的注意和了解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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