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主要包括了哪些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主要包括了哪些
《民法典》第1062條中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那麼,上述“(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指的是哪些財產呢?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離婚復婚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一般來説,離婚之後財產的劃分就屬於個人財產範圍,在復婚時未對財產做約定的,不算共同財產。
復婚僅是曾經是夫妻關係的人再次結婚,並不因結婚對象的不同,使婚前個人的財產在未經約定的情況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1條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後仍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復婚而影響婚前財產的歸屬。如果離婚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應由該方以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未予清償的,在復婚後可追及離婚期間為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即個人債務,而非成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夫妻再離婚之後的財產劃分就屬於個人財產範圍,在復婚時未對財產做約定的,不算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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