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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註銷公告期滿後怎麼辦

一、簡易註銷公告期滿後怎麼辦

簡易註銷公告期滿後怎麼辦

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規定期限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簡易註銷公告。具體政策如下:

工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設置提示服務,在企業發佈簡易註銷公告前提醒企業及時到税務部門辦理結清應納税款、繳銷發票等清税手續,以提高簡易註銷通過率。

在企業信息填報界面設置簡易註銷承諾書模塊和詳細説明,方便企業填寫。同時,對於因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範(如不按《通知》規定樣式上載承諾書)的企業,工商部門可以在企業補正後受理其簡易註銷申請。

允許企業在公告期屆滿次日起規定期限內向工商部門申請撤銷簡易註銷公告。已撤銷簡易註銷公告或者被企業登記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簡易註銷決定的企業,可以正常辦理工商登記事項和相關涉税事宜。

企業再次申請註銷時,只能通過普通註銷登記程序退出市場。

另外,企業在公告期間,除應盡未盡的義務外,不得持營業執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和發票領用及其他相關涉税事宜。

對於公示的承諾書中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不齊全、存在錯誤或提交的承諾書與公示的承諾書不一致的,工商部門將不予受理簡易註銷申請。

二、企業簡易註銷公告完後怎麼辦

首先,根據《工商總局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對領取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以下稱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由其自主選擇適用一般註銷程序或簡易註銷程序。”

其次,“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涉及國家規定實施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採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註銷登記的;曾被終止簡易註銷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註銷登記前需經批准的;不適用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在進行簡易註銷登記公告期內,如有個人、單位、監管部門提出異議,登記機關便可駁回簡易註銷登記申請。簡易註銷雖然簡單方便,但卻更為嚴格。不管因為任何原因(比如被提出異議、公告期滿後的一個月內未到登記機關申請等)被登記機關駁回,便不可在進行簡易註銷。如任要進行註銷,只能按照一般註銷程序進行。

簡易註銷是為了方便社會公司的註銷業務,使註銷更加快速,同時也節省了公司法人的程序,如果在簡易註銷公告期滿一個月後沒有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不可以簡易註銷,只能申請一般的註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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