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擔保上限有規定嗎?
隨着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們經常會聽到這樣一個詞“財產保全擔保”,這種擔保和其他的擔保不一樣,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比較嚴格,那麼,什麼叫財產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上限有規定嗎?以及財產保全的條件都有哪些呢?小編為大家解答如下:
財產保全擔保沒有上限要求,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財產保全擔保就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如果因保全錯誤為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相應的把財產保全擔保分為訴前保全擔保和訴訟保全擔保。
一、財產保全擔保金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範圍首先由當事人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而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範圍則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無權事先作出約定。對申請人來説,擔保的範圍應包括申請錯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被申請人須擔保申請人在未來生效判決中可能確定的全部債權能得以實現。與擔保範圍有着密切關聯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由於在保全過程中,有關的財產通常情況下不是申請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該損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財產的數額的程度,因此擔保的數額達到足以賠償保全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程度就可以了。也就是説財產保全擔保金額與財產保全的金額要相當。具體的數額還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確定。
二、財產保全的條件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以上就是“財產保全擔保上限有規定嗎?”的具體回答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由於“財產保全擔保”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所以,如果大家遇到此類問題,小編建議不要自行進行處理,可以諮詢或者聘請律師進行代理,以免產生後續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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