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再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區別有什麼?
一、申訴再申訴和申請再審的區別有什麼?
申訴和再審區別:
(一)、提交訴狀不同
1、刑事申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申訴狀,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因此,對於刑事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訴狀”。
2、行政申訴
對於行政申訴應提交的訴狀,我國《行政訴訟法》沒有作出規定,按理應提交的是“行政申訴狀”。但是《行政訴訟法》解釋卻沒有申訴的規定,而是在第七十三條用“申請再審”來表述。因此,對於不服生效的行政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申訴狀”或“行政再審申請書”均可。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因此,對於民事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若當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訴狀”,應向其釋明讓其更改為“民事再審申請書”。
(二)、申請主體不同
1、刑事申訴
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有權提起申訴的人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按《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案外人認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因此,有權提起刑事申訴的主體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訴
按《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定,有權提起行政申訴的只有當事人,案外人不可提起行政申訴。
3、民事申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是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因此,有權提起民事再審申請的有當事人及案外人。
二、申訴再審到開庭多長時間?
再審申訴到開庭大概是三個月的時間,實際上關於申訴到具體開庭的這樣的,一個時間限制在我國的民訴法當中,是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的,但是一般情況下都會盡快的來進行處理,只不過考慮到他們的事項比較多,所以在三個月左右。沒有開庭的相關規定,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再審申訴到開庭大概需要三個月的時間,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由於處理再審案件時需要考慮的事情較多,因此需要三個月左右的時間。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之前收集的新證據,新的證人證言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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