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過錯責任原則是什麼
隨着社會發展,科技進步,使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所以我們越來越提倡保護環境,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因此應當對環境污染者加大嚴懲力度,對其採用過錯責任原則,那麼環境污染侵權過錯責任原則是什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
由於環境污染行為與一般的侵權行為相比較具有其自身 的特殊性:環境侵權的加害主體與受害主體地位往往不平等;環境 侵權的行為大多因人類生產、生活活動而附帶產生,具有一定的經 濟利益;環境侵權的後果具有嚴重性、潛伏性和漸進性;環境污染 損害過程具有長崩性、複雜性等。因此,理論通説認為環境侵權責 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環境污染責任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環境污染責任是特殊侵權責任,這種特殊侵權責任的突出特點,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從《民法通則》第124條開始就是這樣,《侵權責任法》仍然堅持這樣的規則。按照《侵權責任法》第65條以及第7條規定,構成環境污染責任,在污染者的主觀方面並不問過錯,無論污染者在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實施污染造成損害、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環境侵權責任保護的環境屬於廣義概念。環境污染責任所保護的,是環境。在《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中,使用的概念是環境,而《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的“環境”,應當把生態環境也概括在其中,使其具有更廣泛的意義,污染生態環境的內容,也在環境污染責任所保護的範圍之中。
第三,污染行為是污染者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污染環境的行為,既可能是作為的行為,也可能是不作為的行為,在很大範圍內,不作為的形式更為常見。不論是作為的行為還是不作為的行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態環境的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
第四,環境污染責任保護的被侵權人範圍。《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與眾不同,不是“造成他人損害”,而是“造成損害”。這種表示方法意味着,環境的損害,並不僅指自然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還包括更為廣泛的損害。環境污染責任的受害主體不僅包括當代人,而且可能包括後代人,甚至當代人侵害的完全是後代人的權益,根據現代環境法代際公平的理論,這種侵權同樣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因此,在環境污染責任中,很多人主張可以作為公益訴訟,是有道理的。在很多情況下,環境污染責任的權利主體甚至是國家,國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環境污染責任方式範圍廣泛。《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環境污染責任的責任方式,並沒有採用賠償責任的表述,而是採用的“侵權責任”,因此,環境污染責任的責任方式,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5條的規定,可以適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多種責任方式,而不侷限於損害賠償責任。
環境污染問題已是國家和人們在可持續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重大問題,在環境問題中,一旦發現對環境造成污染,應當對環境污染者採取環境污染侵權過錯責任原則,對他們採取懲罰措施。如果還有疑惑,可以向相關法律諮詢機構和律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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