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過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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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是現今我們面臨的一個重大全球性危機,由於人為因素使環境發生有害變化的行為並且造成的損失,將依法不問過錯,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為了讓我們的生活更美好,我們有責任以及義務向有環境污染侵權過錯的對象宣戰,本站將和您一起守護我們的明天。
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概念:污染者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依法不問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由一下幾個特徵:
1、環境污染責任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
2、環境侵權責任保護的是環境,即包括生活環境也包括自然環境,保護範圍更為廣闊,具有更廣泛的意義。
3、污染行為人是污染者的作為或不作為。污染環境的行為可以是作為的行為,也可是不作為的行為,不作為的形式更為常見。不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的行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態環境的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
4、環境污染責任保護的被侵權人範圍廣泛,環境污染重的造成損害,
5、環境污染責任方式範圍廣泛。
二、在環境污染侵權中應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1、環境污染責任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環境污染責任是特殊侵權責任,這種特殊侵權責任的突出特點,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從《民法通則》第124條開始就是這樣,《侵權責任法》仍然堅持這樣的規則。按照《侵權責任法》第65條以及第7條規定,構成環境污染責任,在污染者的主觀方面並不問過錯,無論污染者在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實施污染造成損害、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環境侵權責任保護的環境屬於廣義概念。環境污染責任所保護的,是環境。在《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中,使用的概念是環境,而《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的“環境”,應當把生態環境也概括在其中,使其具有更廣泛的意義,污染生態環境的內容,也在環境污染責任所保護的範圍之中。
3、污染行為是污染者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污染環境的行為,既可能是作為的行為,也可能是不作為的行為,在很大範圍內,不作為的形式更為常見。不論是作為的行為還是不作為的行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態環境的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
4、環境污染責任保護的被侵權人範圍。《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與眾不同,不是“造成他人損害”,而是“造成損害”。這種表示方法意味着,環境的損害,並不僅指自然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還包括更為廣泛的損害。環境污染責任的受害主體不僅包括當代人,而且可能包括後代人,甚至當代人侵害的完全是後代人的權益,根據現代環境法代際公平的理論,這種侵權同樣要承擔侵權民事責任。因此,在環境污染責任中,很多人主張可以作為公益訴訟,是有道理的。在很多情況下,環境污染責任的權利主體甚至是國家,國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5、環境污染責任方式範圍廣泛。《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環境污染責任的責任方式,並沒有採用賠償責任的表述,而是採用的“侵權責任”,因此,環境污染責任的責任方式,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5條的規定,可以適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多種責任方式,而不侷限於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大多數現今的環境污染直指人為的破壞行為,此行為所產生的侵權責任更需要廣大人民羣眾的監督以及各級政府部門針對環境污染採取更加有利的措施。上述就是關於環境污染侵權責任過錯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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