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體營銷侵犯肖像權是否屬於合法行為?
在我們國家,我們公民的肖像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不合法的行為受到侵犯應該採取手段,那麼新媒體營銷侵犯肖像權是否屬於合法行為?根據相關的規定來看,如果新媒體在運營期間未經他人允許而使用肖像的,那麼就構成了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具體我們來一起來詳細瞭解。
根據相關的説法規定,未經他人允許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就構成了他人的侵權行為。
一、肖像權的內容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 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 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説,你只要拿着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儘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所以本篇文章是講述有關肖像權的基本含義,以及什麼行為屬於侵犯肖像權的,那麼這也就能夠提醒我們廣大讀者,應該適時的辨認新媒體營銷侵犯肖像權是否屬於合法行為,這樣我們才能夠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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