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不受法律調整?
一、好意施惠不受法律調整?
好意施惠受法律調整,如果施惠人不是故意或者沒有重大過失的話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好意施惠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施惠人若能證明自己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有過錯的,則應按照過錯比例劃分各方責任。
好意施惠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好意施惠行為致害引發的糾紛也很常見。由於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對好意施惠的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使得此類糾紛發生後,相關的責任承擔往往無法得到妥善解決。
好意施惠行為既不是法律行為也不是事實行為,它是由道德規範來調整的社會行為。法律對好意施惠行為不予調整,並不意味着因好意施惠行為而產生的其他關係一概不由法律調整。在好意施惠關係裏,受惠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保護,不容侵害,因施惠人的過錯發生損害,施惠人當然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過失和因果聯繫是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過錯責任是其歸責原則。在好意施惠侵權中,施惠人負有對相對人的注意、謹慎、保護義務。施惠人在施惠過程中應達到的注意義務程度與法律規定、施惠人所從事的職業及其從事的具體行為等因素相關。對他人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為好意施惠就無視。
二、好意施惠與無償合同比較:
1、相同點
好意施惠和無償合同都具有無償性和施惠性,正是由於二者在這兩點上具有相同之處,才使得人們很難將二者區分開來。但是二者雖然在形式上存在着共同之處,但是二者在本質上卻存在着很大的差別。
2、不同點
(1)主體要求不同 在好意施惠行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備和合同所要求的行為能力,而在無償合同中,合同主體的施惠一方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並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義務。
(2)性質不同 純粹的好意施惠行為既不是法律行為,也不是事實行為,而且也不是準法律行為,而是由道德、習慣等法律規則以外的社會規則調整的社會層面的行為。而在模稜兩可的情況下,則應該根據交易習慣來加以理解,斟酌當事人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進而合理認定某一行為到底是好意施惠還是無償合同等民事法律行為;而無償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故二者在性質上存在着差別。
(3)目的不同 好意施惠行為中,行為人實施施惠行為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係,而是在於行為人慾通過施惠,如幫助別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風尚和幫助別人而使自己的心情變得愉悦;而無償合同中,行為人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並且願意受這一關係約束的意思,繼而使得該行為受到法律規範所調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關係。比如甲將自己的自行車贈與乙的行為,就形成了一個贈與合同。
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鄰居或者是自己比較親近的人員,幫助自己來看管一些,不屬於應當履行的一定的法定義務,所以解釋它就會構成我們民法當中所規定的好意實惠的行為,而它是由社會規則來進行一定的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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