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贈與的區別是什麼?
一、好意施惠贈與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好意施惠行為,其行為對象是人的行為,而贈與行為,其對象是行為指向的物,單純的一個行為是不能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且贈與行為通常涉及的是純粹的財產利益關係,而好意施惠行為大多涉及的是雙方的人身利益,如感情的建立和鞏固等,且雙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信賴。據此,在施捨的情形,應當認定為贈與行為而非好意施惠。
二、如何判斷好意施惠行為?
法律行為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如買賣、借款、承攬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法律行為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但人基於內心的意思而發生的行為,未必都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於內心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
與法律行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為也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為,但行為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為是債的關係;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託等。若當事人並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為好意施惠關係,如約定讓親友搭乘順車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某物,邀請友人散步或參加宴會等。在無償的約定情形,當事人究竟有無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僅為好意施惠關係,應解釋當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習慣與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的利益,從相對人的觀點加以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贈與關係是常見的民事關係,贈與行為指向往往是物,而好意施惠是針對人的。好意施惠一般是當事人出於自己的好意給他人一些好處和利益,並且在進行贈予時,為了避免發生矛盾一般還應當簽訂協議,兩者有一定相似之處,但是也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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