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行為包括哪些,有哪些規則原則
不得不説,生活中其實處處可以見侵權行為,由於有些侵權行為影響不到,沒有對受害人的利益造成過大的損害,因此受害人也就不追究了,但是我們還是應該瞭解一般侵權行為包括哪些,這樣才能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積極的向侵權人索賠。
一、一般侵權行為包括哪些
侵權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歸責原則的概念
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的特徵
(1)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主觀歸責原則。過錯表現為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兩種情形。
(2)過錯責任原則表明行為人的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3)過錯責任原則表明行為人過錯之大小對責任範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2.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方法上,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適用方法,一是一般適用方法,即誰主張誰舉證,通常是由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而加害人無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二是特殊適用方法,即過錯推定中舉證責任的倒置,法律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而由加害人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比較常見的侵權行為的內容,包括)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以及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等五種。同時本站小編還為大家提供了侵權行為歸責的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大家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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