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報警警察不管現象怎麼看?
在當今社會上高空墜物現象發生事件時常的發生,高空墜物可以涉及到人為和自然現象之類,那麼高空墜物報警警察不管的是當今社會的一種討論,那麼到底高空墜物報警警察管不管?許多人都對於高空墜物報警警察不管現象怎麼看?今天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高空墜物砸傷人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情,很多人也曾經因高空墜物而受到了傷害,但自己經歷了高空墜物後,就在現場找不到丟墜物者,此時自己想要報警也擔心無證據。那麼,高空墜物的沒有直接證據怎麼處理?本站小編為你打聽到了相關內容如下。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
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以上就是有關於高空墜物的有關涉及到的法律條文,高空墜物報警也是一種不錯的處理方式的,但是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當你符合涉及到刑事責任或者是涉及到民事責任的時候可以進行報警或者等其他都處理方式,對於高空墜物報警警察不管現象怎麼看?的問題我相信一定會得到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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