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學校受傷如何賠償?
一、孩子在學校受傷如何賠償
法律沒有規定具體賠償標準,一般以學生的監護人和學校協商一致為準。
一般賠償金額不會超過你所遭受的損失金額。(不得利原則)
你可以要求以下賠償:
1、醫療費(住院費、治療費、藥費等)
2、監護人的誤工費(因照顧孩子導致的工資損失)
3、住院營養補貼(為改善營養、伙食)
4、其他經濟損失
一般而言,你需要拿出相應的證據,説明你要求的賠償是合理的。比如,醫療發票、監護人的工資單&請假單等等。你只能要求學校賠償你的損失!所以,如果你為了照顧孩子而請假,導致單位扣除了你的工資,你才可以要求學校賠償你損失的這部分工資,也就是所謂的誤工費。所以,單位扣除你工資的標準,就是你要求誤工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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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在學校受傷,學校到底承不承擔責?其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呢?
1、教師的職務行為導致孩子受傷
賠償方:學校。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2、學生在學校嬉鬧、打架受傷或是自己受傷
賠償方:自己有過錯的把自己負一定的責任;有侵權人的,侵權人負一定的責任;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義務的也負一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司法實踐中,以上各方具體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由法院綜合考慮具體案情進行分析確定。
學生如果在學校期間受傷的話,學校並不一定承擔責任。因為如果是校外第三人對學生侵權,造成了學生受傷的,此時學校也盡到了自己的監管義務,那承擔責任的應該是侵權人,而並非是學校。即使學校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那承擔的也是補充責任,並非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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