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處罰
很多人認為,自己撿到的東西就是自己的,即使別人發現也不用歸還給別人,其實,這個思想本質上就是錯誤的。如果數額過大,拾得別人的遺失物拒不歸還的話,甚至還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那麼,什麼東西算是遺失物呢?如果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的話會受到怎樣的處罰,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一、遺失物拾得:
拾得遺失物是指發現且實際佔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佔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現與佔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拾得行為通常為無因管理行為,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為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拾得行為以合法為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二、遺失物界定
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範疇。
2、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因此,佔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並且佔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佔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法學廣義上的遺失物包括同性質、同特徵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
三、拾到遺失物不歸還的處罰:
1、我國民法通則第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2、拾得人有歸還遺失物的義務。但是也有費用請求權,即請求失主償還支出的費用;還有意定的報酬請求權。如果失主不償還費用的,那拾得人是可以留置遺失物的。
3、當然,如果拾得人拒不歸還遺失物,那首先就是違反了民法通則、物權法,失主可以要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如果遺失物,價值巨大的,拾得人可能還涉嫌侵佔罪。
在歸還過程中如果產生了歸還費用是要失主自己承擔的,當然,拾得者是可以要求失主給於少量不過分的報酬的。拾得之後拒不歸還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物權法和民法通則,只要達到了規定的數額,就要受到法律的處罰。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只要我們每個人都有意識的繼承和延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那麼拾得遺失物拒不歸還是否會受到處罰這個問題就不會存在。希望以上內容能給您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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