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獲他人遺失物不歸還違法嗎?
一、拾獲他人遺失物不歸還違法嗎?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物權法》的第一百零七條中,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這一規定保護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在此條中,規定了有關於遺失物被無處分權人處分後的方面,若遺失物經轉讓被他人佔有,權利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這一規定不僅保護了所有權人的利益,而且還可以在無處分權人撿到遺失物後促使他及時的歸還遺失物,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若遺失物被拍賣或被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時,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的費用,這一條款是立足於保護第三方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了合法的經營活動。跟民商法中的表見代理有些相似,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合法渠道購得遺失物,被要求歸還時,要獲得必要的賠償。警察署長在根據前項規定接受交出物件時,準用前節的規定。在此場合,須將第五條中前條第一項置換為第十三條第一項,將“拾得人”置換為“設施佔有人”;將第十一條第二項中的“拾得人的同意”置換為“拾得人及設施佔有人的同意”,將“拾得人姓名”置換為“已同意的拾得人及設施佔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將同條第三項中的“拾得人”置換為“拾得人及設施的佔有人”。
綜上所述,拾到他人的遺失物,對於拾獲者而言是應該要歸還物品的,若是不歸還,會根據佔有的動機將構成侵佔罪,對此,我國的刑法與物權法對於非法佔有和物權的遺失的歸屬問題,都有所解釋。因此,對於這種行為,我們大家應拾金不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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