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件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財產保全在生活中還是很常見的。在民事糾紛中,當事人雙方都有權利要求將對方的財產進行保全,但是財產保全也並不是隨便就可以進行的,要想進行財產保全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財產始於訴訟案件相關的,必須是訴訟中的內容,否則無效。
1.訴訟中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採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需要對爭議的財產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第二,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採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2.侵權糾紛怎麼進行財產保全?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並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另行送達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保全期限屆滿前未送達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佔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複進行保全
3.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概念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 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 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
財產的保全是為了保護有爭議的財產的一種方式,更是為了保護訴訟雙方某一方的合法權利,財產的保全僅僅是適用於民事訴訟,而且財產的保全 的申請條件是有一定限制的,必須滿足上面的條件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而且對同一財產不得重複申請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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