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物和遺失物存在哪些區別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可能會將遺忘物和遺失物當作一個概念來理解,但是小編在此提醒您注意,遺忘物和遺失物這兩者在法律中有很大區別。那麼遺忘物與遺失物存在哪些區別呢?本站網的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做全面的瞭解。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第107條、109條至第113條對遺失物拾得人的權利與義務、無人認領遺失物的歸屬等內容作了規定,也沒有涉及到遺忘物。這裏都明確採用了“遺失物”一詞。由此可以看出民法中未對遺忘物進行法律規制,而依照我國《刑法》第270條之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刑法中是以拾得遺忘物為規範對象的,而非以拾得遺失物為調整對象。由於民法與刑法分別採用兩個不同的術語,因而民法學界有人認為遺失物與遺忘物應當加以區分,這種區分主要表現在:
1、從佔有人喪失對物的佔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佔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後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説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佔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於某地,事後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説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 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於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佔遺失物與侵佔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於,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佔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佔遺忘物 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佔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佔有— 無人佔有”模式,而遺忘物採取“佔有—佔有” 模式。[10]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佔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並拾取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從上述內容中我們發現,遺忘物和遺失物在佔有時的主客觀狀態上存在着一些區別,並且物權發生變動的模式也是存在區別的,所以通過文中詳細的法律解釋,或許會讓您對這兩者能夠在概念上區分提供幫助,當然如果您對此還存有疑慮可以在線諮詢本網的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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