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分遺失物和遺忘物?
很多朋友都認為遺失物和遺忘物是一樣的,但其是兩者之間在主觀意識及行為意義還有承擔的法律責任上面都有着一定程度的區別。甚至會嚴重到追究其刑事責任,那麼到底什麼是遺忘物與遺失物?怎麼區分遺失物和遺忘物?以下是做的相關介紹。
一、什麼是遺失物與遺忘物
1、遺失物
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遺失物只能是動產,不動產不存在遺失的問題。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於物的佔有,不為任何人佔有的物。至於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佔有的情況,則有種種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佔有人將物遺丟失,對於間接佔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再如,無行為能力的所有人將物拋棄,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權的拋棄。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於土地之中或放置於一定的隱祕的場所,這時所有人並沒有喪失對於物的佔有,因此並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2、遺忘物
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某處,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其特徵是遺忘的時間短,物主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物的時間和地點。
二、遺失物和遺忘物的區別
1、持有人因疏忽而完全喪失了對財物的實際控制力,且持有人通常難以回憶起財物的確切失落地點。相比較而言,遺忘物的持有人一般都能回憶起財物的確切遺失地點。因而二者的失主在喪失對財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上是有區別的。
2、因持有人將財物丟失於公共活動空間,任何第三人發現後都有權拾得。根據我國刑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應當歸還失主,拾得者因此而支出的費用,應由失主償還。對於拒不返還他人遺失物的行為,應當按照不當得利行為,追究其侵權的民事責任。而對於拒不交出他人遺忘物的,則應當以侵佔罪論處。之所以不能將刑法上的遺忘物擴大為包括遺失物在內,是因為無論從侵佔罪立法過程還是從法律用語的規範性角度而言,遺失物與遺忘物都有其約定俗成的含義。
當然不管是遺失物還是遺忘物,如果非法佔據他人的財產,拒不交還的都將會受到一定的法律責任,以及道德的遣責。但是在任何情況下請一定要將兩者區分開來,因為一個要承擔的可能是民事責任一個要承擔的可能是刑事責任。所以對於怎麼區分遺失物和遺忘物還是要根據不同人的行為和心理來做更加具體的判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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