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權屬於誰?
埋藏物,顧名思義,也即在地底下發現的物,通常情況下,埋藏物是早在古代就已經埋藏於地底下了。由於時間久遠,故而無法判斷所有者。在司法實踐中,由於不知道中國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權屬於誰,而引起的糾紛的案例不在少數。埋藏物的所有權究竟歸屬於誰呢,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埋藏物的概念
所有權屬已無從查考的有價之物。狹義指埋藏於土地中的不能證明其所有權的物。廣義則不論藏於何處,只要是它藏於動產或不動產中,並不知其所有人的,都為埋藏物。
二、埋藏物的所有權歸屬於誰?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我國《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可見,我國採取的是公有主義的立法例,發現人不得取得所有權,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揚或物質鼓勵。
有證據證明是自己埋藏的物品應該歸自己所有,必須提供必要的證據是關鍵。對一個國家而言,“藏寶於民”是應該被允許的,只要是在合適的範圍內。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公民、個人依法持有的祖傳文物及合法途徑取得的文物,包括通過贈與,通過買賣,通過參與拍賣過程當中的競拍的行為取得的個人文物的所有權,都應受到法律的同等尊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7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而如果能證明挖掘的財物是其祖輩所有的,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權屬與國家的。由於埋藏物的價值是很高的,若放任發現埋藏物的人自主處理,不僅會造成鄰里糾紛,而且容易導致國家財產的流逝,所以在發下意識物後,一般不需要經過公告程序,直接規定屬於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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