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訴訟與税收復議的規定是什麼?
(一)申請複議的時間
1.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同國家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國家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國家税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2.申請人對國家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強制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國家税務機關採取税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税務機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申請人對國家税務機關作出的阻止出境行為,拒絕頒發税務登記證、出售發票或不予答覆的行為以及責令提交納税保證金或提供納税擔保的行為不服申請複議,可以在知道上述行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二)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複議機關管轄;
6.在提出複議申請前已經依照國家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
7.複議申請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三)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
3.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
4.已經依照國家税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税額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的證明材料;
5.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四)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和其他税務爭議當事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複議。
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公民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請複議。有權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者組織,經複議機關批准,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複議。
在我們的日常社會生活中,我國的税收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税收的繳納以及税收政策的變化的時候要及時的瞭解,避免出現漏繳税務的情形,如果是出現了違法的税收行為的,我們是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接受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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