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訴訟規定及相關內容是什麼?
一、税收行政訴訟規定及相關內容是什麼?
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1、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具體包括確認納税主體、徵税對象、徵税範圍、減税、免税及退税、適用税率、計税依據、納税環節、納税期限、納税地點以及税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和“不予審批減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還税款”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税當事人對税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税務行政訴訟的時間規定
1、納税當事人不服税務行政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2、納税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納税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
三、税務行政訴訟的受理與審理
1、受理。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
3、法院審理例外情況
(1)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四、税務行政訴訟的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示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五、税務行政訴訟的兩審終審制度
1、一般情況下,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2、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裁定10日內。
3、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税收行政訴訟有這些規定內容,申請税收行政訴訟的訴訟時間要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內起訴,如果複議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税收行政訴訟的案件法院要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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