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訴訟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一、税收行政訴訟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二、税收行政訴訟的原則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即人民法院對税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税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除審查税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税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税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税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税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税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税務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税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税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由於税務行政行為是税務機關單方依一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務機關最瞭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税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
三、税務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有哪些?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一是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二是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行為。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交納税保證金或者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税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四)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存款;二是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一是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税款;二是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税款。
(七)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税務機關頒發税務登記證和發售發票,税務機關拒絕頒發、發售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
(八)税務機關的複議行為:一是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二是期限屆滿,税務機關不予答覆。
可見,税收行政訴訟的一審期限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一審期限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我國,行政訴訟實行的也是二審終審制,所以,一審的判決結果出具以後可以依法上訴,二審的審理期限也需要根據税收案件的詳細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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