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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和重大疾病險有什麼區別?

現如今,保險已經成為許多家庭的選擇,購買保險可以預防家庭在出現意外情況時措手不及,以保證家庭的穩定。保險的種類比較多,包括了意外險和重大疾病險。但有的人在購買保險前對這兩者的區別並不瞭解,下面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解決這個問題。

意外險和重大疾病險有什麼區別?

一、意外險和重大疾病險有什麼區別?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他們的區別在於保險公司賠付的情形是不一樣的。

重大疾病險保障的是身體自身的問題,包含哪些疾病各保險公司都有明確的規定,意外傷害保障的是自身以外不可預料的問題,例如車禍,樓上墜物等。

二、意外險的保險責任

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是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致的死亡和殘疾,不負責疾病所致的死亡。

只要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事件發生在保險期內,而且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責任期限內,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殘疾的後果,保險人就要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遭受了意外傷害

(1)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測的。

(2)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

2、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1)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

死亡即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殘疾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體組織的永處性殘缺(或稱缺損) ;二是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永久喪失。

(2)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發生在責任期限之內

責任期限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訂有失蹤條款或在保險單上籤注關於失蹤的特別約定,規定被保險人確因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超過一定期限(如三個月、六個月等)時,視同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但如果被保險人以後生還,受領保險金的人應把保險金返還給保險人。

責任期限對於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實際上是確定殘疾程度的期限。

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傷害是死亡、殘疾的直接原因。

(2)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近因。

(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的誘因。

當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誘因時,保險人不是按照保險金額和被保險人的最終後果給付保險金,而是比照身體健康遭受這種意外傷害會造成何種後果給付保險金。

意外險在個人發生意外傷害時會對個人予以賠償,而重大疾病險則是個人發生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對該疾病治療過程中的治療費用進行支付。個人在選擇保險種類時,要根據自身的需要進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