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的區別是什麼
團體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的區別是什麼?
(一)定義不同:
僱主責任風險是指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主可以通過參加工傷保險和購買僱主責任保險轉嫁僱主責任風險。這是兩個類別的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於人壽保險序列,僱主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中責任險序列。被保險人不同,團意險被保險人是員工;僱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是公司;。
(二)保障範圍不同:
1、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範圍: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殘疾、燒燙傷或在醫院接受治療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請注意,如果沒有達到燙傷/燒傷、傷殘級別或者死亡的,一般不屬於保險責任)。
2、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範圍: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僱員因發生下列情形而導致傷殘或死亡,並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國內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用、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出險情形可參考《工傷 保 險 條 例》:
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即如果發生某次事故,僱主依法可不承擔責任,那麼絕對不屬於僱主責任險保險責任。
(三)保障風險不同:
保障的風險不同,團體意外險保障的是員工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不論是否在上班期間,和自己購買一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區別不大。僱主責任險負責賠償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一般是這樣的規定,也有其他例外的情況)發生傷殘或死亡,依法應由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換句話説,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原本應由公司負有的賠償責任。所要達到的效果不同,團意險可以相當於一種福利,算是公司幫員工出錢買了一份保險。僱主責任險實際上是給公司給自己買的保險,保護公司的利益的。還有其他很多區別的地方,團意險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都有,僱主責任險只有財險公司才可以經營。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一般為員工福利,在法律意義上不能減免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一般來説受益人為員工本人或者近親屬;僱主責任險的保障範圍以法律法規為基礎,可作為一種法律風險轉移,受益人一般為員工本人。
綜上所述,團體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的區別在於後者保險賠的錢是針對投保者,也就是單位,是單位應該賠給職工的錢,而且職工在非工作期間的意外傷害是不賠的。同時二者所承擔的風險也不一樣,一般來説團體意外險對於員工的福利更大,但是所承擔的風險也越大。我們在遇到這類情況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依法取得自己應得的保險金,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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