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個人可以怎樣判斷工傷
勞動者人身遭受了損害的,此時是否構成工傷,需要由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依法作出認定之後才能確定。但在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之前,其實勞動者個人也是可以結合法律中的規定進行判斷的。那究竟此時個人可以怎樣判斷工傷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都須依照法律法規對受傷害的職工承擔賠償責任,不因無過錯而免責。
其中,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共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政策規定支付工傷賠償。
2、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
無責任補償,又稱無過失補償,是指工傷事故發生後,無論職工在事故中有沒有責任,都應依法得到補償。這是工傷保險的一項特殊原則,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工傷事故具有嚴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單純追究個人責任是不合理的。考慮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到事故傷害,不僅身心受傷,而且會影響和中斷正常的經濟收入。
實行無責任補償,能夠保障職工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獲得補償,不會因責任問題影響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經濟生活。
3、四種情況下受傷,實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則
“工作原因” 是認定工傷的核心要素。 但很多時候,職工受了傷害,由於缺乏證人證據等客觀情況,是否因工作原因不清楚,如果不予考慮,職工權益將受到損害。
為了更好地保障職工權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以及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等4種情況下,可適用“工作原因” 推定原則,即在排除所受傷害是非工作原因的情況下,推定職工所受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應認定為工傷。
4、這三種情況下受傷不得認定為工傷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在這三種情況下,職工雖然在工作中傷亡,但其傷亡與工作不具有因果關係,其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性和社會危害性,應由職工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不屬於工傷保險保障範圍。
根據以上內容,就能快速判斷大部分工傷認定問題。當然,現實情況十分複雜,不能完全 “對號入座”,在複雜疑難的情況下,還需要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對構成工傷的情形、視同為工傷的情形以及不構成工傷的情形都是作出了明確規定的,勞動者及其家屬可以在認定結果出來之前,自己先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判斷工傷是否構成,而對於認定的結果有異議的話,此時也是可以申請進行重新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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