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責任限制海商法是怎麼規定的?
早期海洋運輸風險是很大的,船公司經常會遇到風暴導致貨物受損,其中不乏一些高價值貨物。為了保證承運人的權益,防止惡意索賠事件的發生,各國在海商法中明確賠償責任限制,我國也不例外。那麼,海事責任限制海商法是怎麼規定的?下面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海事責任限制海商法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海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海事賠償限額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根據《海商法》第210條的規定,對於300總噸以上船舶,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按船舶總噸位分級計算。
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為:
1、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
2、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前項規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額:
(1)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2)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
(3)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
(4)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條件是什麼?
1、船上發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的滅失、損壞,包括對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造成的損壞,以及由此引起的相應損失的賠償請求;
2、海上貨物運輸因遲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運輸因遲延到達造成損失的賠償請求;
3、與船舶營運或者救助作業直接相關的,侵犯非合同權利的行為造成其他損失的賠償請求;
4、責任人以外的其他人,為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人按照法律規定可限制賠償責任的損失而採取措施的賠償請求,以及因此項措施造成進一步損失的賠償請求。
以上請求無論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賠償責任。但第4項涉及責任人以合同約定支付的報酬,責任人的支付責任不得援用本條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
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申請主體是誰?
傳統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權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責任限制制度被稱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但隨着航運的發展,船舶的經營管理模式越來越複雜,承擔航運風險和對船舶負責任的人也越來越多,已經不限於船舶所有人。根據海商法,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以下四類: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這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和其他受僱人員;
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
綜上所述,根據海事責任限制海商法方面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限額根據船舶噸位不同有所區別。想遊客坐船的時候發生意外事件導致傷亡的,最高賠償限額是每人四萬元。當然,海商法是很早就制訂了,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目前又有了司法解釋,對賠償限額做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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