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進行可以傷殘鑑定
一般來説,傷殘評定宜在人體受到損害後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也就是説傷殘評定以後無需再治療了。
但並不是説所有損傷以後不需治療了,也有例外情況。即待基本治療期滿、或已無治療的需要、或已無治好的可能。
一般損傷3個月以後就可評定傷殘了,但是有的損傷還是依具體治療情況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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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多長時間內可以鑑定
由單位在事發後30天內,受傷者或家屬在事發後1年內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在傷情相對穩定時,申請做勞動能力鑑定(即傷殘鑑定),然後根據認定和鑑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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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工傷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等級判斷賠償數額。法律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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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不到十級的處理
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誤工工資,交通費用。同時,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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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造假會受到什麼處罰?
律師解析:從事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鑑定意見或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