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審理期限
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長,最長可以延長15天,整個過程不超過65天。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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