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書送達證明是什麼時候
一、勞動仲裁書送達證明是什麼時候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四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根據該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同的仲裁內容有不同的生效時間。
二、勞動仲裁的程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三、勞動仲裁的效力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 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在我國想要提起勞動訴訟的前提就是要經過一次勞動仲裁,這也是我們俗稱的勞動仲裁前置原則。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維護當事人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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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年終獎能否能仲裁
律師解析:不發年終獎是可以仲裁的。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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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時限是多久
律師解答:看具體情況。律師解析: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一般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果是在仲裁之後提起訴訟的,則訴訟時效為15天。如果是直接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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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程序和費用
律師解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取費用。律師解析:申請勞動仲裁不收取費用。申請勞動仲裁的程序如下: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3、仲裁庭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4、開庭,明確請求,答辯,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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