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保護用品當然是給職工在生產過程當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保護的,比如我們知道,煤礦工人在下礦之前有公司給發的照明燈,還有身上穿的這些防護服,安全帽等都是有一定的發放標準的。當然,在不同的工作崗位當中所需要的勞保用品都是不一樣的。那麼,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1、關於發放標準的金額控制。
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人均控制數按每個工種每人每年計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質勘探、森工林區、礦山井下最高不超過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過80元。超過部分在税後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攤入成本。人均控制數由省級各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物價變動情況,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並將入生產成本的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一併報送省勞動廳備案。
2、對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民工應按照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供給勞動防護用品,離開生產崗位時,由所在單位收回或作價處理給本人。
3、企、事業單位中經常跟班作業的基層幹部、安技員按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的原則發給勞動防護用品;經常到現場設計、檢查的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幹部的勞動防護用品,其發放期限應比一般工種工人延長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參加生產勞動的幹部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由企、事業單位酌情解決。各級經委、勞動部門、工會、企業主管部門的勞動安全衞生專職人員及檢測檢驗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按《關於對勞動安全監察檢測人員發放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規定執行。
4、兼幾個工種作業人員、按其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並備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種所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但不得重複發放。
5、鐵路、郵電、經濟民警等配發了標誌服,不再配發勞動防護服,其它護品按同工種發給企業專用(鐵路)線上的職工每年發給防護服一套,其它護品鐵路行業現工種執行。
6、對於在有易燃、易爆、燒灼介質及靜電場所作業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供應實物,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髮給職工,嚴禁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各種福利物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和範圍
1、發放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項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發給工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照勞動條件發放。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須的才發,否則不發;對於在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當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而勞動條件不同,應當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
2、發放防護用品的範圍是:
(1)井下作業;
(2)有強烈輻射,燒灼危險的作業;
(3)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4)接觸有毒、有放射性質,對皮膚有感染的作業;
(5)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
(6)在嚴寒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而自備棉衣不能禦寒的工種及經常從事低温作業的工種才能發給防寒服裝。
由此可見,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主要就是需要做到以上七點的,用人單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的時候一定要把金額控制在相應的範圍之內的,其次,勞動保護用品肯定是不允許重複的發放的,對於那些在易燃易爆的這些工作場合下工作的工人,肯定是不允許發放化纖防護用品的,這樣很容易對職工的自身生命安全造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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