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有一般哪些流程
勞動爭議仲裁是員工在工作中遇到薪資、工期等工作問題遇到糾紛時,可以向仲裁機關申請的維權的一種手段。在我國許多一線城市,勞動爭議仲裁的機制已經越發趨於完善。那麼,勞動爭議仲裁有一般哪些流程?受理範圍又是怎樣的?本站來幫您解答。
一、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仲裁流程
1、案件受理
這一階段包括兩項工作:一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時效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請求仲裁的書面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一段時間內要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有關證據和材料,查明爭議實施,為下一步的調解或裁決做好準備工作。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有關證據等。
3、調解
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對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需製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無效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失敗的,勞動爭議的處理便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要通過召開仲裁會議的形式做出。一般要經過庭審調查、雙方辯論和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制作調解裁決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起訴。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
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決,當事雙方都應該自覺執行。
6、仲裁時效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該仲裁時效可中止、中斷;
(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範圍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有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受案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有一般5個步驟需要執行,申請、取證、調解、裁決、執行,一般的仲裁機關會嚴格按照這5步來進行仲裁,以保證仲裁的公平公正。另外,您還需要注意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範圍問題,有些勞動爭議是不在仲裁的範圍之內的,這些爭議仲裁機關不會受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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