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公司違約該如何處理?
建議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要求解除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係,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按規定轉移社會保險、檔案等),同時注意做好相應的交接工作。30天屆滿,若單位不予辦理上述手續,可以立即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
1、解除與公司的事實勞動關係;
2、按規定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轉移社會保險、檔案等。
3、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工傷認定先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而用人單位未在工傷發生30日之內提出認定申請的,受傷職工、近親屬、工會才可以在自事故發生或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工傷,如果用人單位不配合,將會給工傷認定帶來難度。此時,受傷職工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係,若不服裁決,可在仲裁結果公佈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法院起訴,確認勞動關係後才能申請工傷認定,獲得相應的賠償。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既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也就是説,勞動關係的確立不以簽訂勞動合同為根本要件,只要存在用工關係即表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
5、對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提供銀行支付工資的記錄,以現金髮放工資的可以提供有加蓋公司印章或工作人員書寫或簽字的工資支付憑證,以及工作證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事實管理的證明等。另外,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可以作為有效證據進行佐證。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我國的勞動合同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糾紛解決的程序以及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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