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爭議處理程序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爭議處理程序有哪些
(一)如果企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首先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調解。
(三)調解不成,申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仲裁。
(四)仲裁不成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勞動保障部門的調解或仲裁文件,法院不會受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仲裁程序的主要步驟
主要有三個步驟:
1、申請和受理
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於當事人的授權。
根據《仲裁法》,仲裁庭組成有兩種形式:
(一)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水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庭時,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二)獨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這時,當事人應當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3、開庭、裁決
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蔘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
當發生了勞動合同爭議的時候,一般是不能夠進行直接起訴處理的,通常情況下可以選擇直接申請仲裁,或者是向有關機構申請進行調解。在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情況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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