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持有的聘書算不算勞動合同
一、聘用人員持有的聘書算不算勞動合同?
聘書不是勞動合同。聘書並不屬於書面勞動合同,其只是一個要約,也是用人單位聘請勞動者擔任某種職務或承擔某項工作的實用文書。勞動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簽約三個步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沒蓋章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關於勞動合同的鑑證,我國目前的法律劃定的鑑證是“鼓勵鑑證”,而不是“強制性鑑證”。也就是説,鑑證只是勞動合同治理部分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不能作為衡量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的標誌。因此,稱勞動合同未經鑑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説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用人單位在聘用人員時,有的會簽訂勞動合同,有是會需要發放聘書,聘書和勞動合同是有區別的,聘書只是一個要約,勞動合同確實要約、承諾和簽約三個環節組成, 所以聘書並不算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把兩者的性質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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