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賠償嗎?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賠償嗎?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是否需要進行賠償,需要分以下不同的情況而確定。
一是,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辭職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如超過工資發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資,少支付加班費等。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辭職等。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以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作了明確界定。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雙方都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如果勞動者辭職需要依照法律規定提前30日遞交辭職報告,並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辭職是否有補償要分情況而定,原則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提起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服的可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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