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時間終止手續有哪些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手續有:
1.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將按照勞動者服務時間給勞動者補償金,每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2.可以按約定的離職日期,辦理離職:
(1)交接工作;
(2)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3)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補償金總額,約定發放時間;
(4)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5)憑藉離職證明和《勞動合同》去社保局辦理失業保險證,按月領取失業保險;
(6)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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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不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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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節下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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