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要求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其實我國的國情就是大多數的公立學校的發展肯定是比較好的,但是私立學校,包括很多中專,技校等這些為了能夠提升學校的知名程度,在招生的這一方面主要是通過能夠給學生安排就業等這些廣告寄希望於學生能夠選擇本校的,所以有很多學校就有過這種要求學生交勞動合同的做法。那麼,學校要求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一、學校要求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學校一般不會要求勞動合同,要求三方協議
1、學校畢業要勞動合同(學校為了提高就業率、知名度)是不合法的,學生只要完成了相應的學業能力考核,就可以畢業,和是否實現就業無關;
2、如果學校以當事人沒有勞動合同為由,不發給學生畢業證書,可以向上一級教育部門反映,也可以向當地媒體求助,還可以寫市長信箱來解決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實習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協議雙方的必要資料,如實習生姓名、證件號碼、單位名稱。為了避免爭議發生時,無法聯繫到當事人。實習協議上最好還要有實習生的聯繫地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聯繫地址。同時,實習生要注意與自己簽署實習協議的單位是否是合法設立的單位。
(二)工作內容
協議中約定工作內容是一個好的做法。實習生到僱傭單位,往往缺乏經驗,難以做一些技術含量高的工作。僱傭單位難免將一些打雜的活交給實習生完成。有些實習生覺得單位給他們做的工作太基礎,體現不出自己的價值,做久了難免失去信心,這樣對於單位或實習生來説都不是愉快的經歷。如果事先約定清楚,讓實習生心理有個準備。不想做就不參加實習,如果接受了就要把工作做好。
(三)報酬
在具體的權利義務條款中,實習要落實的要點之一是實習有沒有報酬。有些實習是沒有報酬的,單位完全是提供實習生一個解除社會的機會。如果提供報酬,實習協議上必須明確約定報酬的標準和支付方式。比如,報酬按天計算,來一天給100元,或者按月結算,每月報酬1000元。除此之外,報酬何時以何種方式支付也很重要。很多單位的報酬計算週期長,比如4月工作好,要到5月15日才給報酬。這樣的情況,最好在協議中表述明確。常見的支付方式包括現金支付、銀行轉賬支付等。
實習生在簽署協議時對此有異議的,一定提出反對意見。據調查,為了實習轉正,受訪者表示最不能忍受的就是“不但‘零工資’還倒貼”。
(四)意外風險
實習協議中最最重要的,就是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實習生在工作中間,如果損壞了一些貴重物品該如何處理,如果過錯導致損失了重要的業務收入,該如何處理。雖然通常情況下,實習生參與不了重要工作,不會造成這樣的損失。
但是一旦發生,有所約定有利於解決問題。此外,最大的一個風險是實習生的自身傷害。如果實習生在僱傭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特別是造成嚴重後果的傷害,其責任該由哪方來承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對於僱傭活動中的人身傷害有過規定,默認情況下,僱傭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實習生沒有社會保險,因此所帶來的風險相當大。
實際上,學校要求交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根本就是不合理的,而且學校一般要求學生提交的也應該是實習協議的,因為在校的學生根本就不具備資格去跟企業簽訂所謂的勞動合同。不過這種實習協議學生也並不是就必須要提交的,如果學校也沒有勞動合同為由不給發畢業證的話,學生完全能夠向教育部門反映,學校的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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