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的情況是什麼
一、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的情況是什麼
1、協議主體錯誤;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並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禁止的期限;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説,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需要明確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範圍。競業限制協議的範圍應當是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如果超過了這個法定的範圍,那對員工來講,失去約束力;還有就是同類產品、同類業務要進行儘量詳細的約定,有的企業約定很籠統,比如約定同行業等等。那麼我們一定要正確理解國家制定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正當競爭,競業限制的是與本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這是根本。
2、其次還需要清楚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期限。競業限制的期限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是2年,但可以約定低於2年。限制的起始時間一般推定為從離職之日起計算。
3、最後,還應當弄明白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必須支付競業限制金,不支付的話,根據司法實踐,基本認定為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大家已經明確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生效條件和在何種情況下該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大家對競業限制協議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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