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童工受何處罰
相信很多人在工作中都聽説過童工。我國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禁止用人單位錄用童工,也就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而要是非法錄用童工的話具體要受何處罰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對使用童工的處罰標準有哪些
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被送回原居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後,經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用工單位或者個人一次性發給4000元到6000元殘疾補助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發給16000元補助費;童工死亡的,發給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400元喪葬補助費和16000元到20000元的一次性經濟賠償費。
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每使用一名童工,處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並造成童工工傷死亡的單位或者個人,每死亡一名處以20000元的罰款。
二、哪些不屬於童工的範圍
除國家規定的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允許招用的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外,下列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也不屬於童工範疇:
(1)參加家庭勞動、學校組織的勤工儉學的;
(2)利用寒暑假從事無損於身心健康的輔助性勞動的;
(3)尚不具備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條件的農村未考入初中的滿13週歲的少年,從事日勞動時間不超過6小時、無損於身心健康的輔助性勞動。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的,一般是給予罰款的處罰,但如果造成童工人身受傷的話,則還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單位都不允許招錄童工,上述三種情況下童工也是可以從事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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