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欠工資不給如何討要
一、老闆欠工資不給如何討要
對私人老闆可以直接和老闆協商,要求其支付工資,如拒絕支付工資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其支付工資。勞動監察部門得到舉報後會對拒絕支付工資的行為進行查處。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工資拖欠案件中如何舉證
在工資拖欠案件中,勞動者只需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可,而對用人單位未付工資的事實不應當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並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候,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並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相關法律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薪資拖欠問題一般是勞動監察部門管理的,但是如果惡意討薪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和機關、單位、企業的正常工作秩序,可以由公安機關介入。另外,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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