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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生效時間

工傷認定生效時間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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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賠償是按工傷認定的時間還是工傷認定生效的時間?

工亡保險待遇既不是按申請工傷認定,又不是按工傷認定的時間適用基數賠償,按工傷職工死亡時間確定標準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一、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按工傷職工死亡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6個月;二、工亡補助金,按工傷職工死亡時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支付20倍;三、供養親屬撫卹金以本人工資為基數,每人為30%,配偶40%,不超過工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是指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供養親屬資格按工亡職工死亡時條件核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