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工傷認定期限如何處理
一、過了工傷認定期限如何處理
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三十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三十天不超過一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一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超過工傷認定期限,勞動者喪失工傷賠償救濟途徑,可以嘗試通過民事侵權賠償途徑主張救濟。
二、已過工傷認定期的應當如何請求賠償
司法實踐中針對超過法定申請期限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喪失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其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處理意見:
一是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直接駁回起訴;
二是直接認定工傷,由用人單位以工傷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參照僱員人身損害賠償處理,由用人單位以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
勞動者在超過工傷認定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情況下,可以嘗試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提起訴訟,參照僱傭關係中的人損賠償標準,至少讓用人單位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如果工傷職工超過了工傷認定申請的一年的期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賠償的,法院將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工傷職工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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