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工傷應該如何認定?
一、下班工傷應該如何認定?
下班工傷應該根據時間的時間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定的工傷條件無論列舉得多麼具體,也不可能完全與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傷害情形相吻合。工傷認定包含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判斷,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餘地,需要對現有法律條款所規定的原則做出合理解釋。
二、上下班的時間界點如何確定?
上下班時間的界點問題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確定。用人單位制定作息時間關係到勞動者切身利益。因此,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合法,否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不能作為裁判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規定什麼時間上班,什麼時間下班需要通過規章制度來確立,同時該規章制度必須要經過合法制定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否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工傷的認定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能夠認定為工傷的話,實際上是可以獲得相關的工傷的賠償的,即使沒有工傷保險基金賠償的話,用人單位也是需要賠償的。在上下班途中所產生的交通事故的話,一般也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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